首页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 第四十三条独立法条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