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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