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 第四十条独立法条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