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