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 第三十九条独立法条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禁止性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