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发生下列严重后果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业,并将相关情况移送通信主管部门处理: (一)致人死亡或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 (二)发生较大级别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较为严重的食源性疾病的; (四)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引发其他的严重后果的。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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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