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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