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材料及信息进行审查登记、如实记录并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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