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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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