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检验结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样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封存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样品的,应当同时将检验结果通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制止不合格食品的销售。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联系方式不详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协助通知。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无法联系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停止向其提供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服务。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