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当事人网络食品交易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网络交易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其从事网络食品交易行为的相关情况; (四)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调取网络交易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