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当事人网络食品交易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网络交易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其从事网络食品交易行为的相关情况; (四)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调取网络交易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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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