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消费者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问题进行投诉举报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等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