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由最先立案查处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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