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网络食品安全义务

第十五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向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一)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侦查或者提起公诉的; (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安全相关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三)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者给予其他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的。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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