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网络食品安全义务

第十四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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