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证书申请与颁发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证》资格考核: (一)被吊销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证书吊销之日起未满3年的; (二)依照本规定被给予不得申请资格考核处理的期限未满的。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证书申请与颁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证》资格考核: (一)被吊销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证书吊销之日起未满3年的; (二)依照本规定被给予不得申请资格考核处理的期限未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