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 / 第五条独立法条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单位和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应当聘用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开展焊接活动,对焊接人员进行岗位管理。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