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考核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或者取得相应证书的; (二)泄露考务实施工作中应当保密的信息的; (三)在评阅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四)指使或者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五)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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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