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焊接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撤销其资格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格考核;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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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