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活动(以下简称焊接活动)的人员应当依据本规定取得资格证书。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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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