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焊接人员资格管理中相关违法信息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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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