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聘用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焊接人员进行培训和岗位管理,按照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和技术要求实施焊接人员技能评定,合格后进行授权,并做好焊接人员连续操作记录管理。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