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章 证书申请与颁发第十九条已取得国外相关资格证书的境外单位焊接人员,需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焊接活动。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