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证书申请与颁发

第十条

申请人员由聘用单位组织报名参加资格考核,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学历证明; (三)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视力检查结果。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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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