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信息公示暂行规则》的通知 / 第四条独立法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信息公示暂行规则》的通知第四条第四条投诉信息公示,应当以公示为常态、不公示为例外,遵循“谁处理、谁公示”的原则,坚持客观公正、程序正当、标准统一,并维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