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信息公示暂行规则》的通知第四条

第四条

投诉信息公示,应当以公示为常态、不公示为例外,遵循“谁处理、谁公示”的原则,坚持客观公正、程序正当、标准统一,并维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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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信息公示暂行规则》的通知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