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决定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对因前款第(四)项被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由省级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向社会公告。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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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决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