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六条

对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的下列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二)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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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