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六条
对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的下列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二)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对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的下列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二)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