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五条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作出的、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