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五条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作出的、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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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