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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