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 / 第四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中国保监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