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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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四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