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实施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向人事、监察部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也可以将有关人员违法的事实材料直接转送人事、监察部门处理;接受转送的人事、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转送的行政复议机构。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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