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拒绝或者阻挠行政复议人员调查取证、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四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