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 / 第四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拒绝或者阻挠行政复议人员调查取证、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