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有违反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和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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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四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