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中国保监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