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 / 第三十九条独立法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第三十九条中国保监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