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中国保监会受理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实施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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