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二)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二)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