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第三十二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