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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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