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国保监会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作为中国保监会的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办理行政复议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六)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七)督促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