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答复一式两份,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中国保监会是被申请人的,由中国保监会主办该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提交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