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二十五条

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 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中国保监会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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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