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二十五条
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 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中国保监会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 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中国保监会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