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 (一)未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提供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无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行政复议请求不具体、不明确; (四)委托代理的手续不全或者权限不明确; (五)未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提供证明材料; (六)其他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情形。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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