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九条

申请人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中国保监会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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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