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二)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二)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