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二)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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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