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人对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通过派出机构提出。 申请人选择向派出机构口头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派出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制作完成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转呈中国保监会,并告知申请人。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