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 (四)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五)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六)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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