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选择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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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