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时,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出示委托人及代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