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十二条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申请人。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