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申请人。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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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