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十一条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第十一条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