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十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条

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前款规定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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