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第三条

第三条

本仲裁委员会的职责: (一)聘任、解聘仲裁员; (二)培训、管理仲裁员; (三)受理仲裁申请; (四)指导、监督仲裁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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