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 / 第三条独立法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第三条第三条本仲裁委员会的职责: (一)聘任、解聘仲裁员; (二)培训、管理仲裁员; (三)受理仲裁申请; (四)指导、监督仲裁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